詳 情 請 參 閱 擬 定 項 目 - 撥 款 申 請 指 引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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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 屬 衞 生 或 衞 生 領 域 相 關 的 學 科 或 行 業 的 人 士 , 均 可 提 出 撥 款 申 請 。 本 地 專 上 院 校 、 醫 院 、 醫 學 院 、非 政 府 機 構 和 其 他 合 適 的 中 心 、 單 位 或 服 務 機 構 均 可 獲 批 撥 款 。 其 他 學 科 ( 如 社 會 福 利 界 和 教 育 界 ) 的 人 士 , 亦 可 為 與 醫 療 衞 生 研 究 基 金 有 關 的 項 目 提 出 撥 款 申 請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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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 申 請 人 須 於 整 個 項 目 期 間 位 處 在 香 港 的 機 構 , 並 在 遞 交 撥 款 申 請 時 受 聘 於 管 理 撥 款 機 構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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沒 有 受 聘 於 管 理 撥 款 機 構 的 獨 立 人 士 及 政 府 決 策 局 / 部 門 不 符 合 以 主 申 請 人 資 格 提 出 申 請 , 但 可 以 以 次 申 請 人 身 份 參 與 計 劃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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