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 般 程 序
申 請 資 格
遞 交 要 求
倫 理 / 監 管 批 核 / 獲 取 第 三 方 數 據 之 同 意 書
評 審 撥 款 程 序
資 助 優 次
分 配 及 發 放 撥 款
監 察 項 目 進 行
完 成 項 目 及 公 布 研 究 結 果
(以英文版本為準)
1. |
請 闡 述 醫 療 衞 生 研 究 基 金 ( 基 金 ) 的 運 作 流 程 / 批 款 週 期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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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 般 情 況 而 言 , 基 金 的 撥 款 於 每 年 十 二 月 開 始 接 受 申 請 , 於 下 一 年 三 月 截 止,並 於 四 至 八 月 進 行 同 行 專 家 評 審 。 評 審 撥 款 委 員 的 撥 款 建 議 會 交 由 研 究 局 於 同 年 九 月 或 十 月 討 論 及 審 批 。 初 步 撥 款 結 果 於 通 過 審 批 後 三 週 內 公 布 , 擬 獲 資 助 的 申 請 人 將 有 三 週 時 間 回 應 評 審 撥 款 委 員 會 ╱ 評 審 專 家 的 意 見 。主 申 請 人 必 須 於 簽 訂 協 議 前 解 決 所 有 待 決 事 項 ( 如 釐 清 預 算 及 獲 得 倫 理 批 核 ) 。 如 主 申 請 人 曾 獲 基 金 撥 款 資 助 其 研 究 項 目 , 但 逾 期 未 能 繳 交 報 告 ╱ 已 認 證 的 財 務 報 表 及 審 計 賬 目 ╱ 評 估 問 卷 , 所 提 出 的 最 新 撥 款 申 請 將 不 獲 資 助 。 |
2. |
每 項 研 究 員 擬 定 項 目 申 請 的 撥 款 上 限 及 期 限 是 多 少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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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 常 每 項 申 請 的 撥 款 上 限 為 港 幣 一 百 五 十 萬 元 , 時 限 不 超 過 三 年 。 種 子 撥 款 的 申 請 撥 款 上 限 為 港 幣 五 十 萬 元, 以 支 持 較 大 型 的 先 導 研 究 , 例 如 擬 日 後 推 行 的 項 目 的 可 試 驗 性 及 可 擴 展 性 研 究 , 以 及 較 易 達 到 目 標 的 小 型 研 究 。 |
3. |
甚 麼 是 種 子 撥 款 ? |
種 子 撥 款 的 撥 款 上 限 為 港 幣 五 十 萬 元 。 該 撥 款 支 持 較 大 型 的 先 導 研 究 , 例 如 有 關 擬 日 後 推 行 的 項 目 的 可 試 驗 性 及 可 擴 展 性 的 研 究 或 較 易 達 到 目 標 的 小 型 研 究 。 示 例 包 括 小 型 臨 床 試 驗 、 未 來 臨 床 試 驗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、 篩 查 工 具 ╱ 診 斷 框 架 的 驗 證 、 傳 染 病 或 非 傳 染 性 疾 病 的 流 行 病 學 建 模 、 成 本 效 益 研 究 以 及 前 瞻 性 ╱ 回 顧 性 臨 床 數 據 的 分 析 等 。 在 臨 床 或 社 區 環 境 中 以 小 樣 本 量 進 行 , 以 備 將 來 進 行 全 樣 本 量 的 大 型 研 究 。 例 如 , 針 對 診 斷 工 具 的 可 接 受 性 和 可 行 性 而 進 行 的 臨 床 驗 證 ; 社 區 小 區 域 病 原 體 臨 床 監 測 方 法 評 估 ; 調 查 特 定 群 組 疾 病 風 險 因 素 的 流 行 情 況 ; 比 較 臨 床 結 果 的 回 顧 性 或 前 瞻 性 研 究 等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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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 |
誰 決 定 撥 款 的 結 果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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研 究 局 根 據 評 審 撥 款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而 作 出 決 定 。 |
5. |
基 金 的 撥 款 會 資 助 行 政 費 用 嗎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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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 據 現 行 政 策 , 醫 療 衞 生 研 究 基 金 不 會 資 助 行 政 費 用 。 但 是 委 託 研 究 項 目 的 行 政 費 用 , 會 因 應 每 個 個 案 作 出 特 別 考 慮 。 |
6. |
項 目 範 疇 會 否 影 響 申 請 的 成 功 機 會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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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 研 質 素 、 研 究 的 轉 化 潛 力 及 促 進 健 康 計 劃 的 可 持 續 性 是 致 勝 的 關 鍵 。 |
7. |
撥 款 期 限 可 以 延 長 嗎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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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 問 題 可 分 為 兩 部 份 – (甲) 我 可 否 遞 交 一 份 為 期 逾 36 個 月 (即 超 過 一 般 期 限) 的 研 究 項 目 申 請 書 ? (乙) 如 果 我 目 前 進 行 中 的 研 究 項 目 出 現 延 誤 , 我 可 否 要 求 延 長 項 目 期 ? 針 對 (甲) 部 份 , 為 期 超 過 36 個 月 的 研 究 項 目 申 請 書 也 可 獲 考 慮 , 但 申 請 人 須 清 楚 解 釋 並 證 明 項 目 需 要 較 長 撥 款 期 的 原 因 。 針 對 (乙) 部 份 ,若 進 行 中 的 研 究 項 目 出 現 延 誤 , 須 預 先 得 到 秘 書 處 批 准 延 期 。 申 請 人 須 盡 快 透 過 研 究 基 金 管 理 系 統 為 研 究 員 擬 定 項 目 向 秘 書 處 申 請 延 期 , 而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或 以 前 獲 批 的 促 進 健 康 計 劃 則 須 以 電 郵 形 式 向 秘 書 處 申 請 延 期 。 有 關 函 件 須 清 楚 註 明 項 目 延 誤 的 原 因 、 補 救 方 案 及 經 修 訂 的 工 作 時 間 表 。 獲 批 准 延 期 的 項 目 不 會 獲 得 額 外 撥 款 。 一 般 情 況 下 , 首 次 延 長 撥 款 期 限 的 申 請 不 應 超 過 6 個 月 , 累 積 延 長 撥 款 期 限 之 上 限 為 18個 月 。 所 有 在 研 究 完 結 後 提 出 的 延 期 申 請 將 不 予 考 慮 。 |
8. |
醫 療 衞 生 研 究 基 金 ( 基 金 ) 的 撥 款 可 否 用 於 聘 請 研 究 生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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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 申 請 人 可 在 獲 批 款 項 内 的 「 其 他 開 支 」 類 別 下 申 請 撥 款 , 以 支 持 研 究 生 直 接 為 基 金 資 助 的 研 究 項 目 妥 善 執 行 的 工 作 , 惟 須 事 先 獲 得 研 究 基 金 秘 書 處( 秘 書 處 )的 批 准 。 主 申 請 人 須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供 秘 書 處 考 慮 – (甲) 聲 明 沒 有 雙 重 資 助 , 即 由 醫 療 衞 生 研 究 基 金 報 銷 的 研 究 生 獎 學 金 不 會 同 時 受 其 他 撥 款 資 助 ; 及 (乙) 訂 明 獎 學 金 的 每 月 金 額 和 該 研 究 生 參 與 在 基 金 資 助 的 研 究 項 目 中 所 付 出 的 百 分 比* 。 * 獎 學 金 涵 蓋 的 以 下 內 容 不 會 獲 得 資 助 :( 一 ) 教 學 工 作 ;及 ( 二 ) 與 基 金 資 助 的 研 究 項 目 無 關 的 研 究 工 作 。 |
9. |
醫 療 衞 生 研 究 基 金 ( 基 金 ) 過 往 的 申 請 成 功 率 是 多 少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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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 金 的 整 體 成 功 率 很 視 乎 當 年 的 申 請 書 質 素 , 因 此 成 功 率 每 年 均 有 不 同 。 但 概 括 而 言 , 過 去 三 年 的 平 均 研 究 項 目 申 請 成 功 率 約 為 24 % 。 |
10. |
公 營 醫 院 的 臨 床 醫 療 人 員 公 務 繁 重 , 難 以 抽 身 參 與 研 究 工 作 。 請 問 有 何 忠 告 ? |
我 們 鼓 勵 臨 床 醫 療 人 員 把 他 們 優 良 及 創 新 的 意 念 匯 聚 成 一 份 高 質 素 的 計 劃 , 向 基 金 提 出 申 請 。 他 們 可 以 組 成 研 究 小 組 , 分 工 合 作 , 並 於 有 需 要 時 向 大 學 尋 求 協 助 , 支 援 有 關 的 研 究 工 作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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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. |
醫 療 衞 生 研 究 基 金 有 甚 麼 罰 則 處 理 不 當 行 為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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研 究 局 不 會 容 忍 任 何 科 研 不 當 行 為 , 並 會 撤 銷 有 關 申 請 。 若 進 行 中 的 項 目 被 發 現 涉 及 不 當 行 為 , 研 究 局 會 立 即 撤 回 撥 款 資 助 , 涉 事 的 管 理 機 構 ╱ 主 申 請 人 須 向 政 府 歸 還 撥 款 。 而 對 於 申 請 中 的 建 議 書 , 抄 襲 ( 包 括 自 我 抄 襲 ) 是 完 全 不 可 接 受 的 行 為 。 管 理 撥 款 機 構 應 實 施 相 關 措 施 以 確 保 同 事 恪 守 科 研 操 守 及 提 醒 主 申 請 人 有 關 措 施 。 所 有 研 究 團 隊 的 成 員 須 清 楚 他 們 在 研 究 中 的 參 與 。 申 請 人 之 往 績 管 理 可 於 本 網 頁 下 載。 |
12. |
甚 麼 類 型 的 研 究 員 擬 定 項 目 會 獲 得 資 助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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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 療 衞 生 研 究 基 金 重 視 研 究 成 果 轉 化 的 潛 力 , 因 此 僅 支 持 臨 床 研 究 , 以 及 對 公 共 衞 生 有 影 響 的 傳 染 病 研 究 。 參 考 美 國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對 臨 床 研 究 的 定 義 ,是 指 「 以 人 類 受 試 者 為 對 象 的 研 究 ︰ ( 甲 ) 以 病 人 為 本 的 研 究 ︰ 研 究 員 直 接 接 觸 人 類 受 試 者 ( 或 源 自 人 體 的 素 材 , 如 組 織 、 樣 本 和 認 知 現 象 ) 進 行 研 究 , 包 括 : ( 一 ) 人 類 疾 病 機 制 , ( 二 ) 治 療 干 預 , ( 三 ) 臨 床 試 驗 , 或 ( 四 ) 新 技 術 開 發 。 此 定 義 不 包 括 利 用 無 法 識 別 身 份 的 人 體 組 織 的 體 外 研 究 ; ( 乙 ) 流 行 病 學 和 行 為 學 研 究 ; 及 ( 丙 ) 成 效 研 究 與 醫 護 服 務 研 究 。 」 有 關 傳 染 病 的 研 究 計 劃 應 集 中 研 究 對 香 港 及 鄰 近 地 區 流 行 或 構 成 威 脅 的 傳 染 病 , 並 屬 香 港 學 術 界 具 競 爭 優 勢 的 範 疇 。 基 金 支 持 由 基 礎 以 至 臨 床 和 社 區 層 面 上 具 轉 化 能 力 , 以 及 對 公 共 衞 生 有 影 響 的 傳 染 病 研 究 計 劃 。 在 中 醫 藥 方 面 , 基 金 僅 支 持 應 用 中 醫 藥 理 論 的 臨 床 研 究 , 或 關 於 中 醫 藥 理 論 和 方 法 學 的 臨 床 研 究 。 撥 款 申 請 指 引 附 錄 甲 提 供 資 助 範 圍 以 內 或 以 外 的 研 究 範 例 。 |
13. |
小 型 ╱ 起 步 階 段 的 研 究 計 劃 是 否 較 難 獲 批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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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 論 是 大 型 或 小 型 的 研 究 計 劃 均 以 相 同 基 準 審 核 。 而 科 研 水 準 及 研 究 的 轉 化 潛 力 或 價 值 是 評 審 的 主 要 考 慮 因 素 。 |
14. |
我 需 要 病 人 及 ╱ 或 臨 床 樣 本 。 可 否 建 議 如 何 與 相 關 專 家 合 作 , 例 如 醫 院 管 理 局 的 醫 務 人 員 (醫 管 局)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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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 請 人 請 諮 詢 有 關 範 疇 的 專 家 , 以 改 善 研 究 計 劃 的 可 行 性 , 尤 其 是 與 醫 療 研 究 及 與 人 類 有 關 的 研 究 。 對 於 涉 及 從 醫 管 局 獲 取 數 據 的 項 目 計 劃 , 在 適 用 的 情 況 下 , 使 用 有 關 醫 療 數 據 須 獲 得 醫 管 局 恆 常 機 制 下 的 相 關 中 央 委 員 會 的 批 准 。 詳 情 請 瀏 覽 ︰ http://www3.ha.org.hk/data/Provision/Index/?language=tc 。 運 用 電 子 臨 床 醫 療 數 據 分 析 及 報 告 系 統 的 數 據 於 研 究, 須 得 到 相 應 研 究 倫 理 委 員 會 的 書 面 批 准。 |
15. |
就 撥 款 結 果 會 否 有 任 何 上 訴 途 徑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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局 方 會 考 慮 在 評 審 過 程 因 行 政 程 序 出 錯 而 提 出 的 上 訴 。 行 政 程 序 出 錯 指 不 當 處 理 申 請 / 報 告 / 聲 明 , 違 背 相 關 書 面 政 策 所 要 求 的 做 法 。 所 有 上 訴 的 申 請 須 於 接 獲 通 知 信 起 計 30 個 曆 日 內 , 以 書 面 方 式 向 秘 書 處 提 交 , 並 提 供 有 關 行 政 的 失 當 的 具 體 理 據 。 所 有 匿 名 的 上 訴 申 請 將 不 受 理 。 有 關 上 訴 機 制 的 詳 情 , 可 瀏 覽 本 網 頁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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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|
如 未 受 聘 於 管 理 撥 款 的 機 構 , 我 能 否 以 個 別 獨 立 人 士 的 身 份 提 出 申 請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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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 可 以 。 沒 有 受 聘 於 管 理 撥 款 機 構 的 獨 立 人 士 不 符 合 成 為 主 申 請 人 資 格 。 如 申 請 獲 得 批 准 , 款 項 將 分 配 到 管 理 撥 款 的 機 構 。 管 理 撥 款 的 機 構 與 主 申 請 人 共 同 負 責 所 建 議 研 究 的 進 行 方 式 。 我 們 鼓 勵 有 意 申 請 撥 款 的 非 學 術 機 構 與 學 術 機 構 合 作 , 以 提 交 執 行 科 學 的 研 究 撥 款 申 請 。 |
2. |
對 於 申 請 撥 款 , 我 完 全 沒 有 經 驗 。 請 問 有 何 忠 告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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評 審 撥 款 委 員 會 在 評 估 撥 款 申 請 時 會 考 慮 主 申 請 人 的 經 驗 和 資 歷 。 主 申 請 人 若 可 展 示 其 研 究 經 驗 , 或 管 理 促 進 健 康 計 劃 的 才 能, 撥 款 申 請 將 獲 優 先 考 慮 。 建 議 申 請 種 子 撥 款 或 者 與 在 研 究 範 疇 富 經 驗 的 研 究 人 員 合 作 , 作 為 次 申 請 人 一 起 提 出 申 請 , 成 功 申 請 撥 款 的 機 率 會 較 大 。 |
3. |
經 驗 較 淺 的 申 請 人 遞 交 的 申 請 , 成 功 機 會 是 否 略 遜 一 籌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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雖 然 我 們 在 審 視 申 請 書 時 , 會 留 意 項 目 團 隊 的 往 績 , 但 科 研 水 準 及 研 究 的 轉 化 潛 力 才 是 最 重 要 的 考 慮 因 素 。 至 於 促 進 健 康 項 目 , 我 們 會 考 慮 項 目 能 否 切 合 本 地 社 區 內 促 進 健 康 的 需 要 及 項 目 活 動 經 科 學 實 證 的 有 效 性 。 我 們 鼓 勵 本 地 新 進 的 研 究 員 提 交 申 請 , 因 為 建 立 研 究 能 力 亦 是 醫 療 衞 生 研 究 基 金 的 工 作 目 標 之 一 。 |
4. |
我 並 非 醫 務 人 員 , 可 否 透 過 組 成 跨 界 別 的 計 劃 團 隊 申 請 醫 療 衞 生 研 究 基 金 擬 定 項 目 的 撥 款 申 請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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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 療 衞 生 研 究 基 金 擬 定 項 目 的 主 申 請 人 並 不 局 限 於 醫 務 人 員 。 基 金 邀 請 本 地 專 上 院 校 、 醫 院 、 醫 學 院 、 非 政 府 機 構 及 其 他 合 適 的 中 心 、 單 位 或 服 務 機 構 遞 交 申 請 。 有 關 傳 染 病 研 究 的 申 請 , 申 請 人 須 清 楚 列 明 其 成 果 必 須 對 醫 療 、 衞 生 或 臨 床 實 務 問 題 有 直 接 的 影 響 。 至 於 促 進 健 康 計 劃 的 申 請 , 申 請 人 需 清 楚 列 明 其 成 果 切 合 本 地 社 區 內 促 進 健 康 的 需 要 。 若 有 需 要 , 促 進 健 康 計 劃 的 項 目 團 隊 亦 須 有 醫 護 專 業 人 員 參 與。 |
5. |
身 居 海 外 的 人 士 可 否 遞 交 申 請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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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 可 以 。 主 申 請 人 須 於 整 個 項 目 期 間 位 處 在 香 港 的 機 構 , 並 在 遞 交 撥 款 申 請 時 受 聘 於 管 理 撥 款 機 構 。 歡 迎 與 本 地 或 非 本 地 的 機 構 合 作 。 |
6. |
訪 問 學 者 可 否 遞 交 申 請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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訪 問 學 者 是 符 合 作 為 主 申 請 人 的 資 格 , 但 他 們 必 須 : 甲 ) 在 申 請 截 止 日 期 前 仍 未 離 職 , 及 乙 ) 在 建 議 的 研 究 項 目 執 行 期 內 仍 留 在 此 職 位 。 |
7. |
如 果 我 是 政 府 決 策 局 / 部 門 的 員 工 , 可 否 提 出 申 請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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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 人 及 政 府 決 策 局 / 部 門 不 符 合 以 主 申 請 人 資 格 提 出 申 請 , 但 可 以 以 次 申 請 人 身 份 參 與 計 劃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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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|
在 每 次 邀 請 撥 款 申 請 時 , 我 可 否 遞 交 多 於 一 份 申 請 書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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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 可 以 。 每 位 主 申 請 人 只 可 遞 交 一 份 申 請 ( 一 份 新 申 請 或 一 份 重 新 遞 交 之 申 請 ) 。 即 每 位 主 申 請 人 於 每 次 的 醫 療 衞 生 研 究 基 金 公 開 邀 請 中 不 可 持 有 多 於 一 個 撥 款 項 目 。 |
2. |
若 計 劃 曾 經 受 其 他 撥 款 機 構 資 助 , 可 否 申 請 醫 療 衞 生 研 究 基 金 就 該 計 劃 所 得 出 的 成 果 作 進 一 步 研 究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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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 研 究 計 劃 建 基 於 過 去 的 研 究 , 但 有 新 的 意 念 、 設 計 及 研 究 目 的 , 並 很 可 能 對 公 共 醫 療 衞 生 及 臨 床 服 務 帶 來 影 響 或 減 省 成 本 , 有 關 申 請 仍 會 受 理 。 |
3. |
有 關 的 項 目 建 議 正 被 其 他 撥 款 機 構 評 審 中 , 是 否 仍 可 以 向 醫 療 衞 生 研 究 基 金 提 出 申 請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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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 提 交 其 他 撥 款 機 構 的 研 究 建 議 書 是 可 以 同 時 申 請 醫 療 衞 生 研 究 基 金 的 , 但 必 須 在 醫 療 衞 生 研 究 基 金 的 申 請 表 上 完 整 及 詳 細 公 布 有 關 安 排 。 申 請 人 並 須 在 其 他 撥 款 機 構 的 結 果 公 布 後 即 時 知 會 醫 療 衞 生 研 究 基 金 秘 書 處 。 任 何 研 究 項 目 均 嚴 禁 獲 得 雙 重 資 助 。 一 般 而 言 , 申 請 人 應 接 納 最 先 批 出 的 撥 款 安 排 。 |
4. |
若 該 項 臨 床 測 試 項 目 已 獲 得 其 他 資 助, 例 如 業 界 提 供 部 分 資 助, 可 否 申 請 醫 療 衞 生 研 究 基 金 資 助 未 受 惠 的 環 節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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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 療 衞 生 研 究 基 金 只 資 助 獨 立 並 清 楚 界 定 研 究 成 果 的 項 目 。 額 外 的 資 助 必 須 有 充 分 的 理 據 。 申 請 人 須 清 楚 列 明 任 何 其 他 的 額 外 資 助 ,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金 錢 、 試 驗 用 的 新 藥 / 設 備 、 試 劑 、 消 耗 品 及 儀 器 的 租 賃 。 聲 明 亦 應 包 括 所 有 使 用 撥 款 從 管 理 撥 款 機 構 全 權 或 部 分 擁 有 的 企 業、申 請 人 、擬 參 與 項 目 的 人 員 、或 分 包 商 / 機 構 購 買 從 事 該 項 目 的 產 品 或 服 務。 |
5. |
若 申 請 不 獲 醫 療 衞 生 研 究 基 金 ( 基 金 ) ( 包 括 研 究 員 擬 定 研 究 項 目 、 健 康 促 進 項 目 及 研 究 獎 學 金 計 劃 ) 或 前 研 究 基 金 或 其 他 撥 款 機 構 ( 本 地 或 海 外 ) 接 納 , 可 否 向 醫 療 衞 生 研 究 基 金 提 出 申 請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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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 甲 ) 基 於 行 為 不 當 而 遭 基 金 ( 包 括 研 究 員 擬 定 研 究 項 目 / 促 進 健 康 項 目 及 研 究 獎 學 金 計 劃 ) 或 前 研 究 基 金 或 其 他 撥 款 機 構 ( 本 地 或 海 外 ) 拒 絕 的 申 請 將 不 予 考 慮 。 ( 乙 ) 不 能 以 「 重 新 申 請 」 遞 交 曾 被 拒 絕 的 申 請 。 曾 被 過 往 基 金 研 究 員 擬 定 項 目 / 促 進 健 康 項 目 拒 絕 的 申 請 ( 不 獲 評 分 、 評 分 為 「1 分」 、 不 完 整 或 基 金 範 疇 以 外 的 申 請 ) ,及 / 或 研 究 奬 學 金 計 劃 , 或 其 他 撥 款 機 構 ( 本 地 或 海 外 ) 拒 絕 的 申 請 , 需 徹 底 修 改 及 附 上 充 分 支 持 理 據 , 並 以 「 新 申 請 」遞 交 。 主 申 請 人 須 提 供 以 下 文 件 : ( 一 ) 該 撥 款 機 構 就 申 請 提 出 的 所 有 意 見 ; ( 二 ) 主 申 請 人 就 上 述 意 見 的 逐 點 回 應 ; ( 三 ) 已 修 改 的 計 劃 書 , 並 顯 示 有 關 的 改 動 ; 及 ( 四 ) 如 計 劃 書 沒 有 任 何 改 動 , 應 附 上 詳 盡 的 理 據 。 |
6. |
可 否 重 新 遞 交 早 前 已 遞 交 但 最 終 不 獲 醫 療 衞 生 研 究 基 金 ( 基 金 ) 接 納 的 申 請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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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 過 往 撥 款 年 度 中 不 獲 支 持 的 基 金 研 究 員 擬 定 項 目 / 促 進 健 康 項 目 申 請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可 再 次 重 新 遞 交 , 並 須 按 照 評 審 撥 款 委 員 會 評 審 報 告 ( 如 適 用 ) 中 的 所 有 評 語 , 提 交 結 構 完 整 的 逐 點 回 應 —
( 甲 ) 過 往 申 請 的 評 級 為 “3” , 並 須 於 重 新 遞 交 時 按 照 所 有 評 審 員 的 評 語 作 出 有 序 的 修 改 。
( 乙 ) 過 往 申 請 的 評 級 “2” , 並 須 於 重 新 遞 交 時 按 照 所 有 評 審 員 的 評 語 作 出 大 幅 和 有 序 的 修 改 。
審 批 重 新 遞 交 申 請 時 , 會 就 當 時 因 應 科 研 知 識 不 足 之 處 、 政 策 需 要 、 申 請 的 轉 化 價 值 及 優 先 課 題 作 出 考 慮 。 即 使 回 應 評 審 員 就 過 往 申 請 時 作 出 的 意 見 令 人 滿 意 , 亦 不 保 證 能 獲 取 撥 款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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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 |
我 可 否 在 遞 交 醫 療 衞 生 研 究 基 金 ( 基 金 ) 的 申 請 後 , 才 通 知 基 金 秘 書 處 曾 向 其 他 撥 款 機 構 提 交 類 似 的 研 究 建 議 書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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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 以 。 申 請 人 須 在 填 寫 電 子 申 請 表 格 時 申 報 所 有 重 覆 撥 款 的 申 請 。 申 請 基 金 結 果 公 布 前 , 申 請 人 必 須 就 下 列 情 況 立 即 通 知 秘 書 處 — ( 甲 ) 向 其 他 撥 款 機 構 遞 交 的 類 似 或 相 關 研 究 申 請 ( 已 於 電 子 申 請 表 格 內 作 相 關 申 報 除 外 ) ; 及 ( 乙 ) 其 他 撥 款 機 構 對 類 似 或 相 關 研 究 申 請 的 評 審 結 果 。 若 不 披 露 或 不 整 全 地 披 露 已 向 其 他 機 構 遞 交 類 似 的 建 議 書 , 會 根 據 申 請 人 之 往 績 管 理 處 罰 , 相 關 文 件 可 於 本 網 頁 下 載。 |
8. |
每 個 申 請 可 以 有 多 少 位 主 申 請 人 及 次 申 請 人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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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 個 申 請 只 可 有 一 位 主 申 請 人 及 不 多 於 九 位 次 申 請 人 。 |
9. |
我 可 否 遞 交 一 份 已 獲 撥 款 項 目 的 延 續 研 究 申 請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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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 基 於 已 獲 撥 款 項 目 而 去 解 決 新 及 相 關 問 題 的 申 請 是 被 允 許 的 , 無 論 該 項 目 是 否 由 醫 療 衞 生 研 究 基 金 或 其 他 基 金 撥 款 支 持 。 |
10. |
我 可 否 於 申 請 提 交 前 展 開 研 究 項 目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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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 協 議 生 效 日 期 前 或 就 研 究 項 目 展 開 撰 寫 工 作 前 所 涉 及 的 費 用 ( 例 如 購 買 設 備 或 項 目 僱 用 的 職 員 的 首 個 工 作 日 ) ,基 金 不 會 批 准 。 基 金 不 允 許 在 協 議 生 效 日 期 前 (包 括 提 交 申 請 之 前 或 之 後) 進 行 研 究 工 作 ( 例 如 受 試 者 招 募 ) 。 如 主 申 請 人 在 簽 訂 協 議 前 申 報 上 述 情 況 , 及 後 必 須 調 整 資 助 範 圍 和 資 助 金 額 , 以 供 撥 款 審 查 委 員 會 審 議 和 批 准 。 |
11. |
針 對 健 康 促 進 項 目 的 結 果 評 估 , 我 需 要 如 何 做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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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 於 健 康 促 進 項 目, 申 請 者 須 明 確 說 明 基 於 既 定 的 Reach Effectiveness Adoption Implementation Maintenance (RE-AIM) 框 架 進 行 過 程 和 結 果 評 估 的 預 設 標 準 , 否 則 不 符 合 資 格 , 其 申 請 將 不 獲 處 理 。 詳 情 請 參 考 網 頁 :“https://re-aim.org/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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倫 理 / 監 管 批 核 / 獲 取 第 三 方 數 據 之 同 意 書
1. |
監 管 批 核 ( 如 倫 理 道 德 / 安 全 )及 / 或 獲 取 第 三 方 數 據 之 同 意 書 是 否 需 隨 申 請 書 附 上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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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 已 獲 監 管 批 核 及 / 或 同 意 書 , 申 請 書 須 附 上 有 關 文 件 的 副 本 , 否 則 主 申 請 人 須 在 申 請 截 止 前 聲 明 正 在 進 行 有 關 申 請 。 除 非 申 請 人 遞 交 有 效 的 監 管 批 核 證 明 及 / 或 同 意 書 , 否 則 即 使 申 請 獲 批 , 秘 書 處 亦 不 會 發 放 撥 款 。 主 申 請 人 須 於 申 請 正 式 批 核 成 功 後 的 十 二 個 星 期 內 ( 或 由 秘 書 處 訂 立 的 時 限 ) 提 交 有 關 監 管 批 核 或 證 明 , 否 則 有 關 批 核 會 被 撤 銷 。 尋 求 相 關 的 監 管 批 核 是 主 申 請 人 的 責 任 , 至 於 是 否 有 需 要 取 得 監 管 批 核 , 則 是 有 關 監 管 委 員 會 的 決 定 。 申 請 人 須 確 保 監 管 / 倫 理 批 核 / 證 明 獲 取 第 三 方 數 據 與 醫 療 衞 生 研 究 基 金 所 批 准 的 研 究 計 劃 名 稱 相 同 。 該 批 核 / 證 明 獲 取 第 三 方 數 據 須 與 申 請 中 的 研 究 方 案 / 範 圍 相 同 。 |
2. |
何 謂 「 認 可 的 」 倫 理 事 務 委 員 會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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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 是 指 學 術 機 構 、 公 立 和 私 家 醫 院 、 非 政 府 機 構 、 衞 生 署 和 醫 院 管 理 局 轄 下 的 倫 理 事 務 委 員 會 。 |
3. |
我 需 要 衞 生 署 發 出 的 臨 床 試 驗 證 明 書 。 請 問 有 何 忠 告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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倘 若 研 究 內 容 涉 及 臨 床 實 驗 , 根 據 《 藥 劑 業 及 毒 藥 規 例 》 ( 第138A 章 ) 第 36B 條 訂 明 , 對 人 類 進 行 臨 牀 試 驗 或 對 動 物 進 行 藥 物 測 試 前 , 須 獲 香 港 藥 劑 業 及 毒 藥 管 理 局 批 出 臨 牀 試 驗 證 明 書 或 藥 物 測 試 證 明 書 。 而 《 中 醫 藥 條 例 》 ( 第 549 章 ) 第 129 條 亦 訂 明 , 就 任 何 中 成 藥 進 行 臨 床 證 驗 或 進 行 藥 物 測 試 前 , 須 獲 中 藥 組 發 出 臨 床 證 驗 及 藥 物 測 試 證 明 書 。 主 申 請 人 應 盡 快 ( 盡 可 能 於 提 交 研 究 申 請 的 階 段 ) 向 衞 生 署 確 認 是 否 需 要 申 請 簽 發 臨 床 試 驗 / 藥 物 測 試 證 明 書 , 以 避 免 延 誤 開 展 計 劃 。 如 有 需 要 申 請 簽 發 臨 床 試 驗 / 藥 物 測 試 證 明 書 , 但 未 能 於 指 定 期 限 內 提 交 有 效 的 臨 床 試 驗 / 藥 物 測 試 證 明 書 , 有 關 批 核 可 能 會 被 撤 銷 。 詳 情 請 參 閱 衞 生 署 藥 物 辦 公 室 及 中 醫 藥 規 管 辦 公 室 網 頁 內 的 相 關 指 引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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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|
誰 決 定 撥 款 的 結 果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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研 究 局 根 據 評 審 撥 款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而 作 出 決 定 。 |
2. |
我 的 申 請 會 如 何 被 評 審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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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 有 申 請 須 根 據 下 列 評 審 準 則 以 進 行 同 行 專 家 評 審 –
醫 療 衞 生 研 究 項 目
(一) 研 究 項 目 的 原 創 性 ;
(二) 與 撥 款 資 助 範 圍 及 優 先 課 題 的 相 關 性 ;
(三) 研 究 問 題 的 重 要 性 ;
(四) 科 研 內 容 的 質 素 ;
(五) 研 究 設 計 和 方 法 的 可 信 性 ;
(六) 項 目 的 可 行 性 ;
(七) 研 究 倫 理 ;
(八) 轉 化 潛 力 或 價 值 ;
(九) 申 請 人 過 往 表 現 及 往 績 ;
(十) 撥 款 管 理 機 構 的 研 究 能 力 ;
(十一) 申 請 預 算 的 理 由 ;及
(十二) 物 有 所 值
促 進 健 康 項 目
(一) 與 撥 款 資 助 範 圍 及 優 先 課 題 的 相 關 性 ;
(二) 項 目 的 創 新 元 素 及 切 合 本 地 社 區 的 健 康 需 要 的 潛 在 影 響 ;
(三) 項 目 中 促 進 健 康 活 動 的 有 效 性 的 科 學 實 證 ;
(四) 項 目 的 可 行 性 ;
(五) 評 估 項 目 效 益 的 方 案 ;
(六) 申 請 人 及 撥 款 管 理 機 構 的 往 績 ;
(七) 跨 界 別 合 作 , 尤 其 是 非 政 府 組 織 與 大 專 院 校 之間 的 合 作 ;
(八) 申 請 預 算 的 理 由 ;
(九) 項 目 的 可 持 續 性 ;
(十) 促 進 社 區 創 建 健 康 的 潛 力 ;及
(十一) 物 有 所 值
研 究 局 有 絕 對 酌 情 權 以 邀 請 非 本 地 專 家 參 與 第 二 層 評 審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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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|
我 在 何 時 及 如 何 得 悉 我 的 申 請 已 獲 批 准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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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 申 請 人 會 在 截 止 申 請 當 日 起 計 約 六 個 月 內 以 電 郵 方 式 經 電 子 撥 款 管 理 系 統 獲 知 結 果 。 主 申 請 人 亦 可 在 電 子 撥 款 管 理 系 統 (https://rfs.healthbureau.gov.hk/eGMS/) 查 閱 申 請 結 果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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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|
醫 療 衞 生 研 究 基 金 的 優 先 課 題 如 何 釐 定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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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 金 的 優 先 課 題 由 醫 務 衞 生 局 決 定 , 優 先 課 題 的 範 疇 如 下 ︰ (一) 傳 染 病 ; (二) 非 傳 染 病 ; (三) 基 層 醫 療 ; (四) 預 防 醫 學 ; (五) 遠 程 醫 療 和 先 進 科 技 ; 及 (六) 臨 床 試 驗 和 執 行 科 學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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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|
甚 麼 是 優 先 課 題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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優 先 課 題 由 醫 務 衞 生 局 決 定 , 現 包 括 六 大 主 題 ︰ 傳 染 病 、 非 傳 染 病 、基 層 醫 療 、 預 防 醫 學 、 遠 程 醫 療 和 先 進 科 技 , 以 及 執 行 科 學 。 優 先 課 題 會 在 基 金 宣 布 開 始 接 受 申 請 時 一 併 公 布 , 並 於 秘 書 處 的 網 頁 刊 登 。 |
3. |
基 金 的 優 先 課 題 會 經 常 轉 換 嗎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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優 先 課 題 是 會 定 期 檢 討 及 更 新 的 。 新 的 安 排 會 在 基 金 宣 佈 開 始 接 受 申 請 時 一 併 公 布 , 並 會 在 秘 書 處 的 網 頁 刊 登 。 |
4. |
如 何 在 申 請 表 內 填 寫 優 先 課 題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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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 申 請 人 須 在 申 請 表 格 第 5 b 節 選 擇 最 相 關 優 先 課 題 編 號 。 如 果 申 請 項 目 不 在 優 先 課 題 範 圍 內 , 申 請 人 須 選 擇 「 不 適 用 」 。 |
5. |
設 立 優 先 課 題 的 目 的 是 甚 麼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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優 先 課 題 列 出 醫 療 衞 生 研 究 基 金 傾 向 支 持 的 範 疇 。 如 申 請 符 合 本 年 度 優 先 課 題 , 將 獲 優 先 提 供 撥 款 。 |
6. |
基 金 如 何 分 配 不 同 計 劃 範 疇 的 申 請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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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 金 並 沒 有 為 個 別 計 劃 範 疇 ( 如 : 衞 生 及 醫 護 服 務 研 究 、 控 制 傳 染 病 研 究 、 先 進 醫 療 研 究 及 促 進 健 康 ) 設 下 撥 款 限 額 。 |
7. |
申 請 人 是 否 需 要 在 申 請 時 訂 明 計 劃 範 疇 ( 如 : 衞 生 及 醫 護 服 務 研 究 、 控 制 傳 染 病 研 究 、 先 進 醫 療 研 究 及 促 進 健 康 )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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需 要 。 申 請 人 須 在 申 請 時 訂 明 計 劃 範 疇 及 符 合 特 定 的 優 先 課 題。 申 請 人 請 參 閱 秘 書 處 網 頁 , 並 於 申 請 表 上 選 擇 最 相 關 的 優 先 課 題 的 代 碼 。 |
8. |
非 純 粹 科 研 性 的 項 目 , 例 如 對 醫 療 技 術 的 開 發 可 否 獲 得 資 助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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純 粹 對 醫 療 技 術 的 開 發 通 常 不 屬 於 受 資 助 類 別 。 至 於 對 醫 療 技 術 在 臨 床 上 或 相 關 醫 療 環 境 驗 證 的 申 請 則 可 在 考 慮 之 列 。 |
9. |
如 研 究 員 擬 定 項 目 計 劃 涉 及 動 物 實 驗 , 基 金 會 否 在「控 制 傳 染 病 研 究 」的 計 劃 範 疇 下 提 供 資 助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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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 關 傳 染 病 的 研 究 計 劃 應 集 中 在 對 香 港 及 鄰 近 地 區 流 行 或 構 成 威 脅 的 傳 染 病 , 並 屬 香 港 學 術 界 具 競 爭 優 勢 的 範 疇 。 基 金 支 持 由 基 礎 以 至 臨 床 和 社 區 層 面 上 具 轉 化 能 力 ,以 及 對 公 共 衞 生 有 影 響 的 傳 染 病 研 究 計 劃 。 |
10. |
若 我 所 擬 定 的 研 究 渉 及 傅 染 病 的 常 規 監 測 方 法 , 會 否 考 慮 支 持 這 類 計 劃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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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 政 府 或 政 府 資 助 機 構 所 提 供 的 常 規 公 共 衞 生 或 醫 療 服 務 的 申 請 ,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均 不 獲 考 慮 支 持。 |
11. |
甚 麼 是 「 執 行 科 學 」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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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 執 行 科 學 」 旨 在 推 廣 有 系 統 地 將 研 究 成 果 , 以 及 其 他 以 實 證 為 本 的 資 訊 納 入 日 常 工 作 , 並 旨 在 評 估 成 效 , 從 而 提 高 衞 生 服 務 的 質 量 和 效 率 。 在 該 優 先 課 題 下 的 申 請 應 旨 在 改 善 現 行 的 醫 療 系 統 , 以 改 善 病 人 護 理 或 制 定 健 康 政 策 。 執 行 科 學 的 方 法 適 用 於 所 有 研 究 領 域 ( 即 公 共 衞 生 、 人 類 健 康 及 醫 護 服 務 、 傳 染 病 、 先 進 醫 療 研 究 , 以 及 促 進 健 康 工 作 ) 。 我 們 鼓 勵 有 意 申 請 撥 款 的 非 學 術 機 構 與 學 術 機 構 合 作 , 以 提 交 執 行 科 學 的 研 究 撥 款 申 請 。
對 於 選 擇 執 行 科 學 為 優 先 課 題 的 計 劃 項 目,申 請 人 須 清 晰 說 明 擬 議 的 框 架 或 模 型 , 以 分 析 執 行 結 果 的 障 礙 和 促 進 因 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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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|
如 何 找 到 有 關 批 款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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獲 通 過 的 計 劃 書 受 協 議 約 束 。 協 議 訂 明 撥 款 的 條 款 及 各 方 的 權 利 及 責 任 。 主 申 請 人 及 管 理 撥 款 機 構 須 就 獲 批 准 的 研 究 計 劃 書 與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簽 訂 協 議 , 協 議 樣 本 可 從 秘 書 處 網 頁 下 載 。 如 雙 方 沒 有 完 成 簽 訂 協 議 , 主 申 請 人 將 不 可 開 展 研 究 計 劃 。 |
2. |
如 計 劃 未 能 按 我 在 申 請 表 上 所 填 報 的 日 期 開 展 , 會 有 甚 麼 後 果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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獲 批 准 的 計 劃 必 須 在 指 定 的 時 間 內 進 行 , 否 則 獲 撥 款 的 權 利 將 會 終 止 。 如 果 項 目 未 能 於 撥 款 批 准 日 後 六 個 月 內 開 展 , 將 會 撤 銷 對 其 撥 款 的 建 議 。 |
3. |
我 可 否 要 求 將 撥 款 存 入 我 的 個 人 銀 行 帳 戶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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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 可 以 。 已 批 准 的 金 額 只 會 分 配 到 管 理 撥 款 的 機 構 。 這 些 機 構 須 有 完 善 的 會 計 制 度 , 為 日 後 進 行 審 計 工 作 。 管 理 撥 款 機 構 須 負 責 提 供 基 本 項 目 需 要, 包 括 僱 用 所 需 員 工 、 採 購 服 務 、 設 備 及 會 計 服 務 等 。 |
4. |
何 謂 計 劃 之 凍 結 帳 戶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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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 計 劃 的 進 展 緩 慢 或 欠 交 報 告 , 計 劃 的 撥 款 帳 戶 將 遭 凍 結 。 所 有 發 還 款 項 的 申 請 須 待 妥 善 處 理 問 題 事 項 後 再 行 處 理 , 主 申 請 人 及 管 理 撥 款 機 構 會 被 知 會 其 撥 款 項 目 的 帳 戶 遭 凍 結。 |
5. |
如 何 處 理 計 劃 的 發 還 款 項 的 申 請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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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 還 款 項 的 申 請 須 按 時 向 秘 書 處 遞 交 。 款 項 以 每 兩 個 月 發 還 , 撥 款 港 幣 十 萬 元 以 上 的 項 目 , 最 多 可 獲 發 還 八 成 款 項 ; 撥 款 港 幣 十 萬 元 以 下 的 項 目 , 最 多 可 獲 發 還 九 成 款 項 。 |
6. |
我 已 提 交 結 題 報 告 和 最 後 發 還 款 項 的 申 請 , 款 項 何 時 會 發 給 管 理 撥 款 機 構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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秘 書 處 會 於 提 交 中 期 報 告 及 結 題 報 告 前 一 個 月 , 向 管 理 撥 款 機 構 發 出 提 示 。 所 有 發 還 款 項 的 申 請 有 待 處 理 , 直 至 有 關 的 報 告 被 接 納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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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|
如 何 監 察 進 行 中 的 撥 款 計 劃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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進 行 中 的 撥 款 計 劃 的 監 察 程 序 包 括 每 年 須 提 交 中 期 報 告 、 結 題 報 告 及 研 究 成 果 報 告 。 而 秘 書 處 亦 會 在 項 目 進 行 期 間 作 出 個 別 的 查 詢 。 秘 書 處 或 會 就 項 目 的 進 度 及 行 政 事 宜 進 行 實 地 視 察 。 詳 情 請 參 閱 研 究 員 擬 定 項 目 會 計 、 報 告 、 監 察 及 申 請 變 更 指 引 。 |
2. |
若 逾 期 未 提 交 中 期 報 告 , 會 有 甚 麼 後 果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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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 期 報 告 須 在 開 始 日 期 後 一 周 年 起 計 兩 個 月 內 以 書 面 提 交 , 若 逾 期 未 交 中 期 報 告 , 項 目 的 戶 口 將 被 凍 結 , 並 暫 停 報 銷 。 若 未 能 解 決 逾 期 未 交 報 告 , 研 究 局 保 留 終 止 撥 款 的 權 利 。 詳 情 請 參 閱 研 究 員 擬 定 項 目 會 計 、 報 告 、 監 察 及 申 請 變 更 指 引 。 |
3. |
在 甚 麼 情 況 下 我 需 要 就 計 劃 的 改 動 預 先 向 研 究 局 提 出 申 請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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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 未 得 到 秘 書 處 的 書 面 批 准 , 不 得 更 改 、 刪 除 或 增 加 任 何 條 件 或 任 何 部 分 的 批 核 的 計 劃 , 特 別 是 –
詳 情 請 參 閱 研 究 員 擬 定 項 目 會 計 、 報 告 、 監 察 及 申 請 變 更 指 引 。 |
4. |
我 是 否 需 要 向 研 究 局 報 告 有 關 計 劃 的 初 步 報 告 及 新 發 現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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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 。 研 究 局 持 有 成 果 之 數 據 庫 , 有 關 紀 錄 會 影 響 主 申 請 人 未 來 之 撥 款 申 請 。 為 促 進 發 布 醫 療 衞 生 研 究 基 金 支 持 的 研 究 成 果 , 尤 其 是 對 於 臨 床 實 踐 、 醫 療 服 務 或 政 策 有 影 響 的 項 目 , 項 目 團 隊 或 會 獲 邀 介 紹 其 研 究 結 果 , 並 與 醫 務 人 員 、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者 或 管 理 人 員 , 以 及 其 他 持 份 者 於 研 究 基 金 秘 書 處 所 舉 辦 的 活 動 中 (如 每 月 舉 行 的 醫 學 期 刊 聯 誼 會 會 議 、 工 作 坊 、 衞 生 醫 護 研 討 會 等 ) 互 相 交 流 。 |
5. |
我 需 要 向 研 究 局 報 告 有 關 計 劃 的 發 表 作 品 或 專 利 申 請 嗎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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協 議 列 明 : ( 甲 ) 中 期 報 告 應 列 出 所 有 由 計 劃 直 接 產 出 的 知 識 產 權 清 單 、 經 同 業 專 家 審 核 所 發 表 的 刊 物 清 單 ( 附 重 印 本 ) , 及 待 發 表 的 手 稿 清 單 。 ( 乙 ) 計 劃 產 出 的 發 明 或 專 利 由 政 府 及 管 理 撥 款 機 構 共 同 擁 有 。 因 此 , 申 請 專 利 前 必 須 先 獲 得 政 府 同 意 。 |
6. |
若 在 進 行 計 劃 時 遇 到 困 難 , 令 計 劃 難 以 完 成 , 我 應 該 怎 樣 做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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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 旦 在 計 劃 時 遇 到 困 難 , 請 馬 上 經 電 郵 與 秘 書 處 聯 絡 。 秘 書 處 將 把 問 題 轉 介 至 有 關 專 家 , 尋 求 意 見 , 以 減 低 未 能 完 成 計 劃 的 風 險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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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|
結 題 報 告 或 評 估 問 卷 可 否 逾 期 提 交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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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 申 請 人 應 在 到 期 日 之 前 提 交 結 題 報 告 。 逾 期 提 交 報 告 對 申 請 人 的 紀 錄 可 能 會 有 不 良 影 響 。 結 題 報 告 是 成 果 的 證 明 , 在 日 後 提 交 任 何 撥 款 申 請 時 亦 會 一 併 考 慮 該 份 報 告 。 缺 乏 理 由 逾 期 提 交 結 題 報 告 的 跟 進 行 動 包 括 (甲) 所 有 發 還 款 項 的 申 請 有 待 處 理 或 追 回 發 還 款 項 及 (乙)兩 年 內 將 禁 止 申 請 醫 療 衞 生 研 究 基 金 或 直 至 提 交 結 題 報 告 , 以 年 期 較 後 者 為 準 。 詳 情 請 參 考 申 請 人 之 往 績 管 理 。 如 主 申 請 人 曾 獲 基 金 撥 款 資 助 其 研 究 項 目 , 但 未 能 準 時 提 交 報 告 / 經 核 證 的 財 務 報 表 及 審 計 賬 目 / 評 估 問 卷 , 其 最 新 的 撥 款 申 請 將 不 獲 資 助 。 |
2. |
當 局 如 何 評 估 已 完 成 項 目 的 研 究 成 果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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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 了 透 過 結 題 報 告 、 成 果 報 告 及 其 他 活 動 向 持 份 者 及 ╱ 或 公 眾 匯 報 成 果 外 , 獲 撥 款 項 目 的 主 申 請 人 亦 須 在 項 目 完 成 兩 年 及 四 年 後 填 寫 評 估 問 卷 。 有 關 評 估 研 究 項 目 將 量 化 各 方 面 的 成 效 , 例 如 : 探 索 新 知 、 事 業 晉 升 、 公 眾 參 與 、 匯 財 創 富 ( 如 從 研 究 所 得 的 版 權 收 益 ) , 及 最 終 對 醫 療 衞 生 政 策 、 服 務 及 改 善 公 共 衞 生 所 帶 來 的 影 響 。 有 關 評 估 促 進 健 康 計 劃 可 總 結 項 目 對 促 進 健 康 的 成 果 和 影 響 。 根 據 Glasgow (1999) 制 定 的 Reach Effectiveness Adoption Implementation Maintenance (RE-AIM) 框 架 , 成 效 評 估 包 括 以 下 層 面 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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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|
在 公 布 成 果 報 告 前 , 研 究 局 會 否 先 行 通 知 主 申 請 人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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適 合 發 布 結 果 ( 即 獲 評 級 為 「 接 受 」 或 以 上 ) 的 結 題 報 告 及 成 果 報 告 , 將 會 在 計 劃 完 結 後 一 個 月 內 被 上 載 到 秘 書 處 的 網 站 。 協 議 列 明 : 政 府 或 主 申 請 人 ╱ 管 理 撥 款 機 構 有 權 在 沒 有 其 他 持 分 者 的 同 意 下 , 使 用 項 目 計 劃 資 料 作 非 商 業 化 的 學 術 用 途 。 成 果 報 告 的 標 題 會 先 加 上 「 二 次 出 版 節 本 」 字 眼 , 才 被 上 載 至 秘 書 處 網 頁 供 公 眾 查 閱 。 |
4. |
我 於 出 版 ╱ 發 布 成 果 報 告 方 面 的 角 色 是 甚 麼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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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 申 請 人 於 呈 交 結 題 報 告 時 , 需 一 併 呈 交 成 果 報 告 的 初 稿 。 成 果 報 告 將 會 被 上 載 至 秘 書 處 的 網 頁 作 廣 傳 分 享 。 獲 選 的 成 果 報 告 ( 二 次 出 版 節 本 ) 會 刊 登 於 香 港 醫 學 雜 誌 增 刊 。為 促 進 發 布 醫 療 衞 生 研 究 基 金 支 持 的 研 究 成 果 ,尤 其 是 對 於 臨 床 實 踐 、 醫 療 服 務 或 政 策 有 影 響 的 項 目 , 項 目 團 隊 或 會 獲 邀 介 紹 其 研 究 結 果 , 並 與 醫 務 人 員 、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者 或 管 理 人 員 , 以 及 其 他 持 份 者 於 研 究 基 金 秘 書 處 所 舉 辦 的 活 動 中 (如 每 月 舉 行 的 醫 學 期 刊 聯 誼 會 會 議 、 工 作 坊 、 衞 生 醫 護 研 討 會 等 ) 互 相 交 流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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