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 们 建 议 申 请 人 务 请 细 阅 拨 款 申 请 指 引 内 所 载 标 准 条 款 之 全 文 。
获 批 拨 款 的 主 申 请 人 和 管 理 拨 款 机 构 须 签 署 涵 盖 项 目 条 款 及 条 件 之 协 议 。 申 请 人 务 请 细 阅 及 理 解 获 得 拨 款 的 条 款 及 条 件 及 签 署 协 议 各 方 之 权 责 。
本 部 载 述 研 究 局 资 助 项 目 而 订 立 的 一 般 条 款 。 如 不 遵 守 有 关 条 款 , 拨 款 可 被 暂 停 发 放 及 ╱ 或 会 影 响 主 申 请 人 日 后 呈 交 的 拨 款 申 请 。
一 般 拨 款 条 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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研 究 项 目 须 由 申 请 表 所 载 的 主 申 请 人 进 行 或 在 其 督 导 下 进 行 , 而 该 主 申 请 人 须 负 责 监 督 和 管 理 整 个 项 目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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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 拨 款 获 批 当 日 起 计 算,倘 若 获 拨 款 的 研 究 项 目 未 能 在 六 个 月 内 开 展 , 研 究 局 会 撤 回 拨 款 资 助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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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 申 请 人 和 管 理 拨 款 机 构 有 责 任 确 保 项 目 开 支 不 会 超 逾 拨 款 限 额 。 倘 若 发 生 任 何 事 情 以 致 项 目 开 支 无 法 不 超 逾 拨 款 限 额 , 便 须 即 时 通 知 研 究 局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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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 理 拨 款 机 构 须 负 责 提 供 基 本 项 目 需 要, 包 括 雇 用 所 需 员 工 、 采 购 服 务 、设 备 及 会 计 服 务 等 。 项 目 雇 用 的 职 员 必 须 与 管 理 拨 款 机 构 签 订 雇 员 合 约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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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 申 请 人 和 管 理 拨 款 机 构 须 遵 照 研 究 局 的 规 定 提 交 进 度 报 告 、 中 期 报 告 、 结 题 报 告 、 成 果 报 告 、 经 核 证 财 务 报 表 及╱或 审 计 帐 目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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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 申 请 人 和 管 理 拨 款 机 构 须 确 保 各 有 关 人 士 均 遵 守 本 部 载 述 的 条 款 , 并 须 为 此 承 担 共 同 及 各 别 的 责 任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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