详 情 请 参 阅 拟 定 项 目 - 拨 款 申 请 指 引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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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 属 卫 生 或 卫 生 领 域 相 关 的 学 科 或 行 业 的 人 士 , 均 可 提 出 拨 款 申 请 。 本 地 专 上 院 校 、 医 院 、 医 学 院 、非 政 府 机 构 和 其 他 合 适 的 中 心 、 单 位 或 服 务 机 构 均 可 获 批 拨 款 。 其 他 学 科 ( 如 社 会 福 利 界 和 教 育 界 ) 的 人 士 , 亦 可 为 与 医 疗 卫 生 研 究 基 金 有 关 的 项 目 提 出 拨 款 申 请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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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 申 请 人 须 于 整 个 项 目 期 间 位 处 在 香 港 的 机 构 , 并 在 递 交 拨 款 申 请 时 受 聘 于 管 理 拨 款 机 构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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没 有 受 聘 于 管 理 拨 款 机 构 的 独 立 人 士 及 政 府 决 策 局 / 部 门 不 符 合 以 主 申 请 人 资 格 提 出 申 请 , 但 可 以 以 次 申 请 人 身 份 参 与 计 划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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